钟霖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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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通知2月10日复工,但返沪后被政府要求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发布者:钟霖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351人看过

答:企业已通知2月10日复工,但返沪后被政府要求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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