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向录用者发送的录用通知书是一个内容具体全面的要约,到达录用者时生效,用人单位因此受到要约全部内容的约束。
操作建议:(1)录用通知书并非录用的必须文件,能不发则不发。(2)如确有必要或有惯例,应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需在具体的时间内进行书面承诺并明确失效条件。(3)录用通知书应尽量以邮寄方式送达而不宜电子形式直接发送,从而为用人单位可能撤回录用通知书争取时间。(4)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如“本录用通知书为要约邀请,双方最终能否签订劳动合同需以双方最终协商为准。”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