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查明: 2019年5月21日,A公司、江X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A公司将黄陂区项目22号楼的装修劳务分包给原告,劳务期限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止;劳务期间按每人每月3000元发放生活费;工程承包价格为25元/平方米,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江X即雇佣工人施工。工程将完工期间,双方为生活费及劳务报酬发生纠纷,江X经多次催要,李XX于2020年1月5日向江X出具232810元欠条一张,欠条还明确约定“欠农民工资到2020年1月13号一次性付清”。审理中,江X自认A公司已支付80000元,尚欠152810元至今未付,双方因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如下:
一、武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X劳务费152810元;
二、武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X劳务费利息(以1528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