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云龙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5日 4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汉族,住赣州市。
委托代理人:丁云龙,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B,汉族,住赣州市。
被告:C,汉族,住赣州市。
基本案情: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B返还原告投资款10万元及损失人民币8059.61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C对上述债务承担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XX年,被告C告知原告可以与被告B合伙投资赚钱,因此,原告于20XX年X月X日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C转账共计10万元。同日,被告C将该10万元分两次转给了被告B。20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B补签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原告出资10万云来投资湖南xxxxx科技有限公司游戏推广一事,亦约定了相应的收益方式。但当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B索要收益时,其以各种借口敷衍搪塞。之后原告发现协议书中载明的湖南xxxxx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X月X日注销。后原告要求被告B返还10万元款项,其拒不返还。原告与被告B所签订的《协议书》应当属于无效、可撤销的,被告应当返还相应的款项,且原告是在被告C的介绍之下决定参与所谓的“投资”,因此被告C应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B与原告没有交易,与被告C有交易,没有跟原告说过任何借钱的事。当时原告不在场,只有两被告在场,至于原告和被告C怎么沟通的不知道,被告B只跟被告C有资金往来。当时合同只签了被告B的名字,合同只给了被告C,被告C说其要回老家,被告B则叫被告C签好后发给他。至于被告C是自己签的协议,还是让原告签是他们的事,被告B不知情。被告B收到的10万元款项是被告C给的,因为是邀请被告C合伙做生意。但被告B知道该10万元是被告C向原告借的。因为操作失误,导致10万元没了。但这10万元被告B会承担,会退给被告C,和原告没关系,不会给她,因为我只跟被告C签合同,没跟原告签合同。协议书上的湖南xxxxx科技有限公司是随便编的一个公司,案涉款项并未投资该公司。
被告C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C转账共计10万元。同日,被告C将该10万元分两次转给了被告B。20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B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被告B现金出资30万元、原告现金出资10万元,共同投资湖南xxxxx科技有限公司,双方按合伙协议进行结算,盈亏均按比例承担。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载明,湖南x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成立,因决议解散,该公司于20XX年X月X日注销。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B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转账记录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律师函复印件、原告消费记录打印件、原告贷款还款记录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投资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2元,由被告B负担。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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