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云龙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4日 8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龙,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B,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基本案情: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B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承担自20XX年X月X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X月X日,被告B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A借款1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限360天内还清(即应于20XX年X月X日之前还清)。原告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经原告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再次催告,被告亦不理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B既未递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XX年X月X日,被告B因资金周转向原告A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A现金160000元,此款限360天内还清,逾期限从借款日起算按月息0%计算”等内容。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付,且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于是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自认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均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拟证明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借贷关系有借条等证据确认,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于所欠的借款,被告本应在约定的偿还期限内及时归还,现原告以被告久拖不还为由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问题,因借条已约定“逾期限从借款日起算按月息0%计算”,故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B未到庭参加诉讼提出抗辩意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A偿还借款人民币160000元。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被告B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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