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一.涉及人物
出借人:王X
借款人:赵X和李X(注:借贷期间,赵X与李X为夫妻关系,诉讼时已离异)
二.案情简介
赵X因家庭开支向王X提出借钱请求。2015年4月,王X向赵X的妻子李X转账10万元,除此,王X没有留下任何关于本次借款的书面借贷证据。
款项借出后,赵X和李X迟迟不肯偿还,无奈王X将二人诉至法院。原告王X能提供的证据仅为银行转账记录,但是被告不认可该10万元为原告出借给他夫妻二人的,恰恰相反,被告抗辩说该笔10万元是被告出借给原告的钱,而且请来了证人出庭作证。被告的反应虽然出乎原告方的意料,但是依靠原告代理律师的专业素养以及通过与委托人全力配合努力下,一审法院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二人不服,提起上诉。原告方为补强己方证据,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仅提供了证人证言,此证人证言不仅为孤证,且证言内容与原告二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内容相左,故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作为此案的原告律师,能够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于律师抓住了本案的关键环节,即对被告方提出的反驳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其核心是从法律要求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角度准确切入,从法律逻辑的角度质疑被告证据的效力。
同时,针对被告方的证据策略,律师能够在二审程序中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进一步削弱甚至瓦解被告方的证据效力。
四.律师建议
从出借人的角度出发,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时,应注重以下几点以防范风险:
一.注意固定借款相关的客观证据,包括合同、借据、收据等。
二.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的出借人,则应注意在与对方往来活动中搜集对己方有利的微信截图、电话录音等。
三.对于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据此,原告在初步举证后,关键要看被告如何抗辩及其提供的反驳证据是否充分,如果充分,则原告需要继续进一步举证,如果不充分,则原告的主张会被认定为成立。因此,如何对被告提出的反驳证据进行质证,如何在有限的条件下搜集更多对原告方有利的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