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实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且连续签订三次或者几年一签且连续签订三次的情形比较常见,那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前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定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在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选择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劳动者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如已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且有证据证明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撤销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考虑仲裁时效的问题,遇见类似情形时,劳动者应及时主张,否则极易出现失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