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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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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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在哪个法院起诉

发布者:李华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6日|分类:工程建筑 |367人看过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20号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管辖范围:

案件事实:陈某系张某于2021年4月向划某公司承包了无锡火车站项目E地块二期户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案涉装修工程)。祝某是张某对此项目的全权代理人,张某承诺对祝某处理该项目相关事宜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祝某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案涉装修工程中的9号楼套内和公区水电施工分包给其,劳务分包费用按固定单价计算,每月按照每人每天130元支付相应的生活费,2021年底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解决人工费(人工费按照每人每天400元计算);所有项目施工完成支付到总费用的80%,项目交付小业主后支付到总结算款项的97%,留3%质保金,质保期1年。现所有项目已经完工,但祝某、徐某收款后并未向其发放劳务款,张某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价款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案中,陈某与祝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质系陈某班组付出劳务从而获得报酬,双方之间应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适用一般合同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陈某与祝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虽对管辖法院做出了约定,但双方均陈述该约定管辖条款中所涉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既非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亦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故该管辖约定条款无效,本案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负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管辖。现祝某、徐某、张某均陈述其居住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案涉工程系精装修项目,本案系因陈某主张祝某、徐某、张某支付合同项下工程款等而引发的诉讼,案涉工程位于无锡市梁溪区,属一审法院辖区,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由此可见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能否直接适用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司法裁判亦有争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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