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发布者:李华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6日|分类:土地纠纷 |302人看过

近年来,关于农村宅基地一直属于大家热切关注的事项之一,以下笔者简单叙述农村宅基地继承的相关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首先我们要明白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其成员提供的一种福利,具有福利的性质,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向村集体提出审批宅基地,村集体依据村民的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具有身份上的要求,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另外宅基地通常是以“户”为单位,单个家庭成员是不能以个人的名义申请宅基地的。每户中的单个家庭成员的迁出或死亡,但是只要户还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是不会灭失的,也不存在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只会影响面积的核减。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消灭是有诸多限制的,是禁止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给城镇居民以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所以迁出的人员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那么当然的不能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所以也并存不在遗产继承的问题。

二、特殊情况下的遗产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2项规定了公民的房屋属于遗产范围,那么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房屋的使用、处分是必须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只有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遗产继承,才能够保障物权的实现。但是这种继承是存在很大限制的,继承人只能按现状使用、处分,是不能够对原有的房屋进行翻建、重建的;房屋一旦灭失,则宅基地使用权就收归集体。
三、关于宅基地拆迁征收补偿款的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则便属于公民的遗产范围,房屋的拆迁征收等补偿款项是可以在权利人死亡后,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的。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是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的,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以“户”为单位,每“户”中单个家庭成员的死亡,“户”中只要还有家庭成员,就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项由该户的剩余成员共同所有。

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6.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7.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8.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