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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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真实性审查

发布者:杨凯翔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280人看过


借据真实性审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释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一)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出借人以承兑汇票作为民间借贷的款项支付方式,双方对贴息费用产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借款人主张以票面金额扣除贴息费用计算借款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条已经灭失,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出借人承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

(一)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二)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应依法裁判。

司法鉴定的申请应向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提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负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借据是出借人据以证明其与借款人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重要证据,若借款人对借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法院应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借据是否真实进行审查。

出借人和借款人为证实借据内容的真伪,均可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将鉴定结论作为补充证据或反驳证据。在双方均未主动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若出借人提供的借据及其他现有证据具备初步可信性,法院可向借款人行使释明权,由其决定是否提出申请,借款人不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的,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借贷关系真实性予以认定;若出借人提供的借据及其他现有证据尚不具备初步可信性,法院可向出借人行使释明权,由其决定是否提出申请,出借人不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的,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借贷关系真实性不予认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借据上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需要司法鉴定的,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

经依法释明,应当申请鉴定的一方不申请鉴定或拒不预交、交纳鉴定费用或当事人拒不提供笔迹印章比对样本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一方当事人在审理期间主张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证据或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进行审查或调查。

【作者提示:借贷事实的审查核心即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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