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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超过四倍利率的处理

发布者:杨凯翔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1059人看过


超过四倍利率的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借款人对已经支付的利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经审理认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四款】借款人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借款人尚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冲抵本息的,应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二款】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前款规定,对缺席审理的债务人同样适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 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但起诉前借款人已自愿支付的利息不受此限。依此标准确定的合法借贷利率不因借贷事实发生后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化。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借款人主张超过部分抵扣本金或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意见节录,20124月】对于涉案借贷,如出借人承认其已收取了高利息的或者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则超出部分的高利息应当作为本金或者后期利息予以冲减。如借款人在诉讼中对此未作抗辩,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释明。即使借款人未到庭应诉或者放弃抗辩主张,法院也可以高利贷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高利息支付已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为由,依职权进行适当调整,并在判决处理时将超出部分的高利息直接冲抵借款本金或后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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