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被告人
(1)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应当持起诉书副本、格式文书五、八和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看守所会见。
(2)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注意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A.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诉书的时间;
B.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C.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D.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E.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F.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G.有无立功表现;
H.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3)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其他注意事项,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