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接受委托的时间及内容。
1.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律师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2.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律师可接受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工作程序
1.办理手续(同第三讲)。
2.审查管辖:
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书。
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前往法院时,应持格式文书二和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意及时索回执业证原件)。
(1)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2)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
(3)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A.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B.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C.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D.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E.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F.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G.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H.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I.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J.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K.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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