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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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取保候审法律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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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发布者:杨凯翔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351人看过


一、 接受委托的时间及内容。

犯罪嫌疑人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或已被提起公诉或者自诉案件被受理之后,律师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二、工作程序

 

1.办理手续

1)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统一编印的《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七》,即:《委托协议》,一式两份,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该委托协议不受检察机关审查。

2)根据广州市律师管理有关条例规定,刑事案件的收费不得采用“风险代理”。

3)由委托人使用《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五》,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待交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部门一份。

4)由律师事务所使用《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即:《律师事务所函》一份,待交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部门。

5) 由律师事务所使用《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填写《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一份,待交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

6)签订协议并依协议收费后,承办律师应及时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部门取得联系,尔后,持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上述格式文书之二、五、八,按照约定好的时间提前到达,向检察机关提交(律师执业证原件待侦查机关审查后须及时索回);同时提出要求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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