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3)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时,作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权申请侦查机关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使用《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六,填写内容,并加盖事务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