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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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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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商标无法获准注册时的另一种选择

发布者:徐德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30日|分类:知识产权 |393人看过

             

案件简介:

昆山**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本律师是该公司的代理人。色彩印象服装有限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其在相同及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ALO”商标,商标局以两商标近似为由驳回其商标的注册申请。色彩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司联系,提出商标共存的要求,但是不愿意支付对价,**公司予以拒绝。后色彩公司针对**公司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拟撤销该商标,扫除在先近似商标的注册障碍,**公司委托本律师积极答辩,向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注册商标予以维持。色彩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商标局维持注册商标有效的决定正确,予以维持。色彩公司仍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审决定。此时,色彩公司委托代理人再次联系**公司,要求商标共存,本律师代理**公司进行谈判,最终色彩公司支付了**公司满意的对价,两公司签订商标共存协议,渤扬公司同意色彩公司的“ALO”商标的注册。

简要评析:

商标共存是指两家不同的企业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并不必然相互妨碍其商业活动,两商标同时有效存在。实践中,通常是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以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为由驳回后,在后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权利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要求商标共存,进而取得商标的核准注册。

因此,若是非常重要的商标,申请注册时被商标局以与他人商标近似为由驳回,无法获准注册,商标共存也是获准注册的另一种选择。如同本案,商标申请人可与在先商标权人联系,签订商标共存协议,进而获准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不是双方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商标局就一定会核准其商标注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民事权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私权性质的民事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相关权益。如果当事人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应当认定其效力,准予申请商标注册;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权虽然是私权,但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如果认可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会导致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应当认可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是对于共存协议有限度的认可,即在决定是否允许共存时还应考虑双方商标整体上是否能够为消费者区分,共存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与他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时,需要提前判断商标共存协议能否被认定有效,评估风险,否则,可能支付了对价,也无法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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