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建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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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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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特殊情况没有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殷建征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6次举报


2019年7月份,宁阳县境内的某乡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李某酒后对其亲属实施殴打行为,被邻居发现后及时制止,因亲属年过八十,加上殴打行为十分严重,亲属最终不治身亡。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依法逮捕,因该案案情复杂、后果严重,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侦查机关依法指定本律师为被告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后发现,被告人对与亲属两人中午一块进餐并饮酒这一行为供认不讳,但饮酒后实施的其他一系列的行为均称“不记得”,等意识恢复时发现自己在当地派出所被羁押着,从表面分析,李某饮酒后可能处于醉酒状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之规定,可以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但侦查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侦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进行仔细梳理,发现被告人自己及家人所反映的,被告人当天的饮酒量,与当天饮酒后的表现很不匹配,被告人当天喝了一杯多的白酒数量被告人清楚的记得,但酒后的任何事情却不记得,没有意识,这与平常喝三杯不醉的生活习惯很不合拍。辩护律师也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就被告人所饮用的白酒是否含有违禁食品成分,被告人案发时是否患有隐性精神卫生疾病,被告人是否属于故意撒谎等因素多次跟侦查人员沟通交流,以期获得实事的真相,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处罚。侦查机关听取了合理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人李某实施了是否存在精神疾病鉴定,经二次委托省级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李某确实存在精神疾病问题,省级鉴定机构给出了“因患精神疾病,作案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随后侦查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之规定,撤销该案,立即将被告人李某释放。

通过办理该案,律师深有体会,不要仅停留在事情的表面,要穷尽所能的挖掘事情的本来面貌,尽最大可能的还原事实真相。侦查机关有句教条格言:“事情只要发生了,必定会留下痕迹,如果我们没有发现犯罪痕迹,证明我们的侦查工作还没有做到位。”

最后向本案的侦查工作人员表示致敬,是他们严谨的工作态度,才避免了李某遭遇牢狱之苦。

        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

        殷建征

        于2020年6月


殷建征律师,三级律师职称,担任宁阳县第九届、第十届政协常委、受聘为泰安仲裁委第四届、第五届仲裁员、宁阳县人民检察院选任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