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弈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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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一发包方索要千万违约金?黄弈霖律师鏖战两级法院,守住施工方合法权益,实现全面胜诉!

发布者:黄弈霖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22人看过 举报

2026-06-1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整体概况


本案系典型的大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完整诉讼流程,同时包含本诉、反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财产保全等多项法律程序,千万元的争议标的额,法律关系复杂。

当事人概况

  • 原告(反诉被告):某工程建设企业(施工方),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弈霖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反诉原告):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某某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2019 年起,原、被告先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多栋住宅、配电房、岗亭、地下车库等综合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工作,承包范围涵盖土建、安装等工程内容,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节点、质量保证金返还规则、工期要求、竣工资料移交及双方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案涉工程陆续通过竣工验收、人防专项验收及整体备案,并正式交付使用。但被告在收到原告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审核,长期拖欠工程尾款及部分质量保证金。双方就结算价款、款项支付产生分歧,协商无果后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不仅拒绝付款,还提出高额反诉,主张原告存在工期延误、未移交完整竣工资料等违约行为,要求原告支付巨额违约金。案件审理期间,因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较大,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裁判结果,分别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黄弈霖律师全程代理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环节,最终帮助当事人实现核心诉求,取得胜诉结果。



二、一审阶段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结合工程实际履行情况,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核心诉求如下:

  1.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并按照法定及合同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工程造价鉴定费用;

  3. 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 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已全面履行施工义务,案涉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付款及质保金返还条件均已成就。原告按期向被告移交全套竣工结算资料,被告超期未完成审核,应当认可原告报送的结算金额。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后,欠付工程款事实明确。被告无故拖欠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同时原告作为工程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答辩及反诉主张

  1. 一审答辩意见被告辩称工程未完成最终结算、质保期尚未届满,工程款与质保金支付条件不成立;同时主张原告未足额提供发票,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付款。此外,被告提出原告存在工期延误、拒不配合移交人防及竣工资料等违约行为,要求将违约金直接抵扣工程款,并否认逾期利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性。

  2. 一审反诉请求被告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巨额违约金。其理由分为两项:一是原告施工节点大面积逾期完工,按照合同工期违约条款,应当按日计收违约金;二是原告未按约定移交人防工程及全套竣工资料,阻碍工程备案,需承担资料移交逾期违约金及根本性违约违约金,综合主张高额赔偿。

(三)一审证据核查与事实认定

庭审中,法院组织双方完成多轮证据交换、质证,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核查全案事实,关键认定如下:

  1. 原告已按时向被告递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被告单方制作的扣款、分摊文件无原告签字确认,法院不予采信。

  2. 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工期文件合法有效,明确案涉主体工程工期顺延均系发包方原因导致;附属工程依附主体工程施工,竣工进度未出现滞后,工期延误责任与原告无关。

  3. 人防专项验收备案文书明确记载工程验收合格、档案资料齐全,足以证明原告已完整移交全部资料,被告所称资料缺失无事实依据。

  4. 原告已就已收工程款足额开具对应发票,法院明确:支付工程款是合同主义务,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发包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5. 法院依法采纳合法有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合同总价、有效索赔金额,最终核定案涉工程总价款、质量保证金总额。

(四)一审裁判结果

综合全案证据、事实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约应返还的部分质量保证金;

  2. 判令被告支付截至裁判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后续利息按对应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3. 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案涉鉴定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 50%;

  5.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6. 全额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被告主张的工期违约金、资料移交违约金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三、二审阶段案件详情

一审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裁判,分别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争议进一步升级,黄弈霖律师继续代理原告参与二审庭审、举证、答辩全流程工作。

(一)双方上诉诉求

  1. 原告上诉请求原告主张案涉大部分单体工程质保期已届满,结合工期延误系被告违约导致的客观事实,要求法院改判,判令被告全额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并承担对应逾期利息。

  2. 被告上诉请求被告提出多项上诉理由:一是对一审认定的部分工程索赔价款、无签字扣款金额提出异议;二是主张双方约定 “先开票、后付款”,一审判令支付逾期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是坚持认为原告存在工期延误、资料移交不全的违约行为,要求改判原告支付违约金;四是主张案涉房产已大部分售出,原告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撤销一审多项判决内容。

(二)二审审理与事实补充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基础事实予以确认,同时结合双方新提交的证据、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针对全案五大核心争议焦点逐一审理:

  1. 关于工程扣款:二审中双方当庭确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扣款金额,法院依法在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扣减。

  2. 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依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整体缺陷责任期尚未届满,且双方明确约定剩余款项需凭发票支付,被告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原告主张全额返还质保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3.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双方合同明确约定 “收取竣工结算价款需提供全额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暂不付款”,该约定合法有效。因原告尚未就剩余款项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完全成就,二审法院调整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自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起计算。

  4. 关于工期与竣工资料:二审完全采纳一审裁判观点,主体工程工期顺延系发包方原因,附属工程施工受主体工程制约,原告无工期违约行为;人防工程已完成专项备案、档案资料经主管部门核验齐全,被告主张的资料缺失无证据支撑,反诉违约金诉求依然不能成立。

  5.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告作为合法施工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依法维持该权利认定。

(三)二审最终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一审内容部分调整、部分维持,核心裁判内容如下:

  1. 维持一审关于鉴定费分担、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的判决;

  2. 撤销一审关于款项金额、利息起算、优先受偿权原文表述等内容,结合二审新查明的扣款事实、合同约定,重新核定被告应付工程款及应返还质保金总额;

  3. 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调整后的工程款项及质保金,逾期利息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4. 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新核定款项范围内,继续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 驳回原告要求全额返还质保金的上诉请求;

  6.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根据双方过错及诉求支持情况,依法重新分摊。

至此,本案两审程序全部终结。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巨额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在一审、二审中均被全部驳回;原告主张的工程尾款、到期质保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核心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案件整体实现胜诉。


四、黄弈霖律师核心代理思路与办案亮点

本案横跨一审、二审两大诉讼阶段,叠加造价鉴定、高额反诉、合同条款解读、证据博弈等多重难点,黄弈霖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丰富的建工案件办案经验,层层拆解争议,全方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核心代理亮点如下:

(一)全面梳理证据,筑牢事实根基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系统性整合施工合同、三份补充协议、开工及竣工文件、验收备案资料、工期确认单、往来工作函、结算资料送达凭证、发票记录等全套证据。针对对方重点攻击的工期延误、资料移交两大抗辩点,提前锁定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工期顺延文件、行政部门出具的专项备案意见书,从源头否定对方反诉的事实基础,该组证据在一审、二审中均被法院采信。

(二)精准解读合同与法律,厘清义务边界

针对被告反复主张的 “未开票则拒付工程款” 抗辩理由,代理律师清晰区分合同主义务与附随义务,同时结合合同完整条款、建工司法解释,分阶段阐述付款、开票、计息的法律规则。在二审应对对方上诉时,客观认可合同 “先开票、后付款” 的约定,配合法院平衡双方权益,既坚守当事人核心利益,又做到法理兼顾。

(三)深度参与司法鉴定,固定工程价款

因双方结算争议极大,工程造价鉴定成为本案关键环节。代理律师全程跟进鉴定流程,整理、提交完整送鉴材料,针对鉴定意见中的确定性、推断性、选择性内容逐一质证答辩,区分合法索赔与无依据主张,协助法院客观核定工程总价款,为款项计算提供权威依据。

(四)分阶段应对反诉与上诉,逐个击破争议

  1. 应对一审高额反诉:拆分对方两项违约金主张,分别举证答辩。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工期文件证明工期延误归责于发包方;以人防备案文书证明资料齐全、移交义务已履行,最终实现反诉全败的结果。

  2. 应对二审双方上诉:针对己方上诉诉求,围绕质保期、工期违约因果关系展开论述;针对对方上诉理由,逐一驳斥工期、资料、优先受偿权等不实主张,坚守一审胜诉成果,确保核心诉求不被推翻。

(五)紧握法定权利,保障后续执行

代理律师全程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严格把控权利行使期限与适用条件,一审、二审均获得法院确认。该权利为后续款项强制执行提供了坚实保障,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回款风险。


五、案件总结与行业启示

(一)案件总结

本案作为涉大型工程项目的复杂建工纠纷,历经一审、二审、造价鉴定、本诉 + 反诉多重程序,争议标的额高、对抗性强。在黄弈霖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原告成功追回大部分拖欠工程款及到期质保金,被告提出的数千万元违约金反诉请求两级法院均予以驳回,当事人核心权益全面得到保护,案件取得圆满胜诉。

(二)行业实务启示

  1. 合同履行全程书面留证:建设工程周期长、环节多,工期变更、资料移交、结算沟通、工期顺延、索赔事项等,务必留存双方签字盖章的文件、往来函件、确认单,书面证据是划分责任的核心依据。

  2. 明确合同义务边界:工程款支付是发包方核心义务,开具发票、资料配合等属于附随义务;若合同约定 “先开票后付款”,双方均应恪守约定,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争议。

  3. 理性应对司法鉴定:双方无法自行完成结算时,工程造价鉴定是公平定案的重要方式,当事人需配合提交完整施工、变更、签证资料,保障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4. 积极应对反诉与上诉:诉讼中面对对方反诉、上诉,需拆解每一项诉求,对应组织证据与法律意见,逐项答辩抗辩,避免笼统应对。

  5. 及时行使法定优先受偿权: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工程款回款增加保障。


黄弈霖律师 法学学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任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黄冈浠水县人。 执业功底扎实,思辨能力出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冈
  • 执业单位: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12011103536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
14211201110353607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