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弈霖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3日 13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徐X向张X支付工程劳务费30000元;2.诉讼费由徐X承担。
徐X未答辩。
张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工程人工费支付协议》《承诺书》。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徐X承接XX市XX路前进一路XX酒店承建工程后,将木工部分转包给张X施工,张X已依约履行了木工工程义务。2019年9月30日,张X与徐X签订《承诺书》,约定:工程最终结算定价为96000元,张X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原因向徐X增加工程结算价;张X同意按《工程人工费支付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原因要求徐X提前或变更支付条款;如徐X不按约支付人工费,张X可向法院起诉,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起诉费、人工费按350元/天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由徐X承担。同日,双方签订《工程人工费支付协议》,约定:XX路前进一路XX酒店工程木工人工费总额96000元,已付21000元,下余75000元由徐X于2019年10月1日支付30000元、2019年11月之前支付25000元、余款20000元年内付清(平均每月支付10000元)。嗣后,徐X仅向张X支付45000元,余款30000元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张X与徐X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徐X未依约向张X支付木工工程人工费用,引起本案纠纷,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张X主张:“徐X向张X支付工程劳务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X支付劳务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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