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6月9日,原告湖南某传媒公司(乙方)与某饮料公司分公司(甲方)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将品牌项目委托给乙方发布户外广告相关事宜。发布时间为3个月,发布费用合计360万元。2017年8月3日,某饮料公司分公司向原告湖南某传媒公司发出《停播函》载明:2017年6月9日,我司与贵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因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现从2017年8月3日起暂停发布广告,现我司广告已发布时间:2017年6月18日至2017年8月3日。但是该饮料公司发出《停播函》后并未支付相关的广告费用。
律师点评:
本案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在积极维护某传媒公司的合法利益上即188万元的广告费用,还争取了24%的年利息。在考虑合同的相对方即分公司的偿还能力,遂把总公司追加为被告。
法院判决:
被告某饮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传媒公司广告发布费188万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其中120万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68万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