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邓某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教育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该教育培训公司替邓某申请韩国某大学博士招生事宜。随后邓某向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汇款20万元。在进行两个学期的学习之后,邓某因女儿高考遂决定休学,休学期间即2018年9月邓某发现韩国教育部叫停、取缔寒暑假博士班项目,特别点名韩国某大学。此时邓某发现某教育培训公司系虚假宣传。
律师点评:
在承办此案中,律师发现虽然合同的相对方是某教育公司,但该公司负责人王某与公司账目混同,遂为最大限度的确保当事人利益把公司负责人也列为共同被告,并且与二审阶段成功改判一审判决,为当事人在一审的基础上多争取了1万多元的金额。
法院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78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78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王某、北京某教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邓某1259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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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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