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5年5月14日,原告黄X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沈XX支付借款100万元,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后黄XX要求沈XX归还借款,沈XX未归还,随引发本案诉讼。
案情分析:接到原告的委托后,陈雪松律师对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收集,原告能够提供的证据:1.银行的打款的凭证2.向沈XX儿子发送催收短信(对方未明确回复)3.和沈XX儿子的通话录音。经过律师询问,原、被告除涉案转款之外,没有其他资金往来,也没有其他的业务合同关系。基于以上分析,律师认为虽然没有直接的借款合同、借条,但是依据现有的证据,任然可以主张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法院立案后,被告提交了原告和某某公司签订的100万的《投资协议》、被告和某某公司签订的50万的《投资协议》以及被告转款给某某公司的100万凭证,答辩称借款系代原告向某某公司投资,并非借款。为拖延时间,被告又申请追加某某公司为第三人。因催收短信和录音均涉及被告的儿子,律师申请对法庭对其进行询问,法庭采纳了该建议并传唤其到庭接收询问,他虽然不认可借款的事实,但是他认可了居中联络才发生转账的事实。此外,为反驳对方的说法,打消法官的疑虑,原告举示了对某某公司支付投资款的凭证,同时律师赶赴某某公司所在地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从中理清了原告的全部投资金额。从股权占比中,律师还发现被告的出资应当为160万,但是被告称其仅仅投资50万,其股权占比远远高于另外一名投资50万股东的占比,揭露的被告不实的说法,同时应证了原告主张100万借款系被告自身用于投资的说法。
财产保全:为保证胜诉后判决能够得到顺利履行,律师建议原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名下的银行卡,并查封了其名下一套房屋。
法院判决:最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提出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和双方没有意思联络,没有借款合意、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等抗辩。经过二审两次开庭询问,其抗辩均未获得二审法院采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鉴于诉中的保全措施,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联系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案件办理完结。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的情况非常复杂,并非没有借条就可以不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出借方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就可以尽到初步的举证义务。对方如果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其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律师认为对方要举证证明,而不仅仅证明有可能是其他债务。例如本案,即便原告方拿不出投资某某公司出资的凭证,被告依据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代为投资的主张。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去查证原被告双方的出资情况,一方面能够打消法官的疑虑,另一方面也能够证明被告借款的用途,虽为反驳证据,实际也起到了间接证明借款用途的效果,为一、二审胜诉打下坚实基础。
律师建议:鉴于民间借贷的复杂情况,民间借贷双方最好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约定清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等,同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以避免发生争议后难以确认借贷关系,无法收回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