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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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谢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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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用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打赢民间借贷官司

发布者:陈雪松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73人看过

案件描述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9月,被告吴某某因资金短缺向原告陈某某借款6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吴某某和被告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借款人处签字盖章。后陈某某依照合同约定,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573万元,现金支付27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还款,遂引发纠纷。

办案过程

二、案情分析

我们认为该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发生在自然人和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和收条能够证实借款的事实,但是还远远不够,还需要补充其他方面的证据。于是我们调查了吴某某的婚姻状况,系已婚,妻子为郭某某,因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要求郭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是我们又追加郭某某为本案的被告。考虑到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原因,主要系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案件一开始就要计划到后面执行的问题。后我们建议原告与被告吴某某协商,如果吴某某请求延迟还款的话,最好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果不其然,被告提出给与宽限期,我们就建议其提供债务担保,2014年10月,吴某某找到贵州某某投资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又给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借款的事实与还款的计划以及提供担保的事实。与此同时,我们对被告的财产调查也在同步进行,在掌握了被告的财产线索后我们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确保胜诉后判决能顺利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剩下的就是法庭审理了。

三、一审中对方提出担保系受胁迫

从起诉到开庭,被告玩了很多花样。本文不一一道来。庭审中,被告的律师突然提出,贵州某某投资公司的担保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受到原告胁迫的情况作出的。要求认定该担保行为无效。对于受胁迫的事实,对方不仅调取了派出所的笔录,还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对方的突然证据袭击,我们也没有乱了阵脚,经过对证人的交叉讯问,以及笔录的质证,我们认为并不能达到对方拟证明受胁迫而在合同上签章的事实的目的。法庭合议后也并没有采信对方的观点。一审判决,要求贵州某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持了我方的诉请。

四、对方不服,申请二审。

二审中对方又提出贵州某某投资公司的担保没有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违法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是无效的。首先我们认为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即使违法也并不必然导致担保行为无效。其次,我们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公报案例,引用了其中的裁判观点: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我方的观点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陈雪松律师提示: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一定要有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要签字(签字的真实性最好都要确认),公司要盖章,这样才能确保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很多当时人都有一个误区,这个公司就是他本人的,他就是法人,他签字盖章就够了,还要什么股东会决议?考虑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最好是有股东会决议,否则,一旦担保行为被确认无效,债权有可能面临不能执行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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