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在整理账册时发现被告有两个月的房租未交,提起本案诉讼,本人在代理被告时发现本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虽然原告提交了一份联系函,但上面的签字并非被告所签,原告并无法直接证明签收联系函的一方在相关债务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情况下,作出对该债务重新确认且愿意继续支付的意思表示。而原告主张一审法院未追加签名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观点,也未得到法院的采纳。再加上原告已经向被告退还了履约保证金,该行为亦表明双方已就租金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结算。据此,本人代理被告取得了一二审的胜诉。律师建议:行使权利一定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否则将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