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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驾车与路中标志杆相撞,究竟谁之过?

发布者:洪晔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4日|分类:侵权 |6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某夜,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雨天经过大兴区某路的一超市门前时与路中标志杆相撞,造成该机动车受损、乘车人受伤。一年前,该路进行了拓宽改造,使原本在路边的标志杆处在了道路中间,且该改造工程尚未交工验收就投入使用,而本该在通车前就被拆除的标志杆,却在发生此事故的几天后才被拆除。经查询,某镇政府为该路产权人,对该路负有管理责任,且该路的拓宽改造工程也由其负责;位于道路中间、与涉案机动车相撞的标志杆为北京市交管局所有;X投资公司为该路拓宽改造工程的承办单位;X市政为该路拓宽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另,大兴交通支队在事故发生后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不久,张某对前述四单位提起了民事诉讼,其认为该四单位对此次车辆与标志杆相撞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连带赔偿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及救援费。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道路扩宽过程中,随着路面加宽、车道增加,涉案标志杆所处位置已经从原先路旁变更至机动车行车道内,而一根未有任何警示标志的粗大金属杆,显然对通行安全具有极大隐患。鉴于X市政为该路拓宽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具有对交通设施拆装、迁移、重置的职责,因该标志杆已失去实际功能,并有明显安全隐患,其有义务将该隐患及时排除,如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移除,亦应采用合理警示标志提示往来机动车辆避让,但X市政既未及时迁移、亦未设置安全标志,存在法定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事发当夜雷阵雨,通行条件较差,根据车辆损毁情况判断,车辆时速过快,在碰撞发生时未采取制动,以致车辆损毁,因此可认定,张某缺乏安全意识,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未以合理速度行驶,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综合以上,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与X市政对本次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并判令X市政赔偿张某相应的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及救援费。


律师说法:

       本事故曾在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节目中播出过,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虽然交警在事故发生后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属单方事故,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鉴于事故道路拓宽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既未及时迁移已处于道路中间的标志杆、亦未设置安全标志的不作为之举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本案还是应认定为属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在此,律师建议,在遇到此类突发事故时,除了需重视对证据的搜集及固定,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果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必要时,还可在明确侵权人后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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