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2与邢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王某1。张某与王某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于2017年离婚。2011年,邢某(乙方、被腾退人)曾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拆除乙方在北京市海淀区X村X号院的房屋并腾退乙方使用的宅基地;安置人口为4人,分别为邢某、王某1、王某2及张某;乙方置换、购买安置房3套。
2017年,张某将王某1、王某2、邢某诉至法院,主张依法分割三套拆迁安置房,要求其中的一套归张某居住使用,理由为:在X村X号院内的房屋面临拆迁时,拆迁办曾告知本案原被告双方因X号院多了张某一口人,拆迁后所分得的房屋可以多分到50平米,基于此,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屋理应有张某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并调取、查阅了X村X号院内房屋的拆迁档案及当时的拆迁政策,确定张某为安置房屋的相应权利人,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并最终判令张某对诉争的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律师说法:
在大多数因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引发的相关纠纷中,仅通过拆迁安置协议往往无法确认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及拆迁安置补偿的发放依据,对此,建议尽可能调取原始、全部的拆迁档案及拆迁政策,在查阅、分析后,再作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