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秀王律师

  • 执业资质:11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专利商标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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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秀王律师成功助力山西中正公司打赢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发布者:阴秀王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知识产权 |510人看过

 

摘要

近日,北京大成(太原)知识产权专业组负责人阴秀王律师收获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出的行政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山西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阴秀王律师提出的“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xxxx093号关于第xxxx135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判令被告重新做出决定”的诉讼请求,原告山西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正公司)一审胜诉。

 

正文

中正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中正公司的申请商标与上海一家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xxxx356号商标(引证商标)近似为由作出了商标驳回通知书。之后,中正公司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作出了关于第xxxx1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该决定书以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而申请商标构成了引证商标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申请人山西中正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鉴于以上情况,原告中正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xxxx6093号关于第xxxx135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利权。为此,中正公司委托了太原大成办公室阴秀王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阴律师接受了中正公司的委托后,积极帮助中正公司寻找证据,剖析案情。经过一系列整理分析,本案主要是需要证明中正公司对该商标有在先使用权,并且没有侵犯到引证商标的权利,以及引证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使用,可以请求依法撤销。所以为了中正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并依法完成注册,阴律师代表中正公司对引证商标xxxx356号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期间多次与相关单位沟通,了解案件进展。与此同时,搜集了大量证据,有中正公司的荣誉资质证书、期刊杂志宣传、公司的文化展板和科室牌以及在各场合的应用案例等,都足以证明中正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使用申请商标,并且已经是该公司的标志。

终于,在2018年3月5日,该案取得了很大进展,收获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的关于第xxxx356号第36类“xx地产;xxxxPROPERTIES”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为该案的胜诉结果打下坚实基础。同年5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于9月21日作出了原告中正公司胜诉的行政判决书。阴律师终于不负原告所托,打赢了这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据悉,知识产权中的行政案件在实践中胜诉率不大,一方面原因可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原因是在商标权方面,其实生活中乱用的地方很多,也不好取证,再加上人们的权利意识较薄弱,这都会造成商标维权的困难。实际上,掌握商标维权的规则,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严谨举证,还是可以打赢商标维权的官司,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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