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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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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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黄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黄锦萍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7日 8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萍,广东巍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2。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某自2017年9月26日起于四会市XX百味茶餐厅(以下简称:XX餐厅)从事洗碗工作。2019年6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原告跌倒在XX餐厅一楼,随即被送往四会万隆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右腓骨下段骨折,右内踝骨折,在该院骨科住院治疗至2019年7月19日。出院诊断为:1.右内外踝开放性骨折;2.右踝关节脱位;3.右踝关节软组织挫裂伤;4.骨质疏松症。医生建议:休息3个月;一年后行右内外踝内固定取出术;如有不适,及时就诊。


  2020年2月26日,黄某以XX餐厅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粤128X民初111X号,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20年5月11日,本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黄某与XX餐厅为雇佣关系,XX餐厅依法应对黄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XX餐厅赔偿黄某损失合计22581元。XX餐厅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7月29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2民终13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6月26日,原告因右内外踝骨折内固定术后在四会万隆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6月27日进行右内外踝骨折内固定取出手术,出院日期为2020年7月8日,共住院12天,产生医疗费9302.5元。2021年1月27日,原告前往佛山市中医院接受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466.2元。


  另查明,XX餐厅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黄某2,该餐厅于2021年3月24日注销。


  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28X民初111X号及(2020)粤12民终13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黄某已逾法定退休年龄,其在XX餐厅从事洗碗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正常工作时间及地点内跌倒受伤,结合原告劳务活动的性质、行为发生地,以及原告行为与接受劳务方利益的主客观联系,本院认定原告因从事劳务活动受到损害。


  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评定如下:


  1.医疗费。原告提供了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收费票据及费用明细清单等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9768.2元。


  2.护理费。参照150元/天的标准计算,本院支持住院护理费为1800元(12天×150元/天=18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本院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00元(12天×100元/天=1200元)。


  4.误工费。根据生效裁决认定的事实,原告在本次事故发生前日平均工资为74元/天,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新的就医事实,故误工费仍应按该标准计算,即误工费为888元(12天×74元/天=888元)。


  5.交通费。根据原告居住地与医院之间的距离及治疗的往返次数,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200元。


  6.营养费。考虑到原告年纪较大,在治疗期间应加强营养,参照20元/天的标准计算,本院支持营养费为240元(12天×20元/天=240元)。


  综上,原告因提供劳务受损害产生的损失为14096.2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赔偿损失9867.3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25元,由被告黄某2负担55元,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锦萍律师,执业7年,系广东巍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较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办理过大量各类案件,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肇庆
  • 执业单位:广东巍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2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