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锦萍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4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X,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萍,广东巍峨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购房合同书》是冯XX与谢XX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谢XX应否退还购房定金及相应利息。
本案中,根据2019年11月22日《收据》及2019年12月2日《购房合同书》,双方将购房定金是否退回给冯XX分两种情形区分对待(冯XX反悔的,不退;冯XX因按揭不能通过的,退)。后因冯XX年龄超过五十岁,银行不同意其按揭贷款,因此,该情况符合双方约定的第二种情形。根据约定,上述情形下谢XX应不计利息将购房定金退回给冯XX。但在冯XX向谢XX主张退回时谢XX拒绝退回,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冯XX的主张,判令谢XX向冯XX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至清偿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谢XX上诉主张不予退还定金,提供了《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收据》予以证明,但《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最后没有双方的签名确认,且《收据》也没有反映出冯XX承诺放弃要求退回定金1万元权利的内容。故谢XX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和请求的问题,本院不作审查和处理。
综上所述,谢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