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雪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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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法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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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维权怎样获得高额赔偿

发布者:黄雪芬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322人看过

  【案号】(2012)民三终字第6号

  【导读】公司员工离职后,胆大包天将原公司研发的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进行技术转让、销售,然而天网恢恢终被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万某系X安公司原副总经理,在X安公司工作期间,参与并主持了X安公司多项软件的研发工作。

  从2002年起,万某离职后,未经X安公司允许,以合作开发、技术成果转让的形式将在X安公司复制的DAMSCSP软件、DAICCSPV2.0软件、DTCERT库软件、CY63723软件、MEMKEY计算机软件的部分源码给北京、深圳的5家公司。

  X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万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万某侵权行为而支付的鉴定费、审计费、律师代理费共计5142012.52元。

  【审判要旨】法院就该案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被告的赔偿数额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X安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在万某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认定涉案软件系X安公司研发完成,X安公司依法享有涉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法院认为,X安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万某的八个侵权行为中的五个行为侵犯了X安公司的相关软件著作权。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法院结合不能以相关软件的研发费用及使用价值计算X安公司的损失,但是可以作为法定赔偿考虑的因素。鉴于X安公司对因万某的被诉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万某违法所得均无有效确切证据,本案应当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为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万某基于非法目的,在本案中多次实施侵犯X安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第二,从部分涉案软件的研发费用和使用权价值的事实来看,X安公司的涉案软件价值含量高;第三,万某曾任X安公司副总经理,系X安公司涉案软件研发负责人员,万某应当知道上述软件的源码,其在本案中复制X安公司软件源码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性质恶劣。以及X安公司的合理开支主要包括鉴定费、审计费及律师费。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1、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安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支出375000元。

  【专家评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品盾打假精英网的负责人黄雪芬律师温馨提醒:计算机软件因为其一些特性极其容易成为知识产权领域被侵权对象。很多公司企业都知道软件代码的重要性和需要对软件代码进行采取保护。

  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主要形式有: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司法实践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四大难题:诉讼费用高(如做同一性鉴定);诉讼占用大量时间;诉讼失败成本(或许还会被反诉);公司未来软件的兼容问题(不管企业最终能否胜诉,它都需要花钱购买任何必要的许可证来修复兼容问题)。当计算机软件被他人非法使用时,如何进行维权?如何获得更多的赔偿?这是很多被害公司企业头疼的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温馨提示您:企业在权衡采用哪种策略来解决重大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时,一定要考虑上述因素。咨询软件著作权侵权领域的资深律师或许是最好的选择。专业律师团队将为您规划最佳诉讼方案来保证您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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