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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诚信社会建设的初探

作者:杨兵律师时间:2025年06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22次举报
2025-06-09

违约责任与诚信社会建设的初探

作者: 杨 兵   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和《民法典》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通过违约责任对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和谐运转。所以,得出结论:既要坚持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追究,又要提倡和推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促进公民、法人、机关、团体、政府等全社会的诚实守信,强化社会信用意识,铸造社会信用,从法律与道德两个方面去努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违约责任 诚信建设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是讲法治的经济,也是讲诚信的经济。所以,一方面,我们要继续严格执行违约赔偿责任制力,加大打击失信违约行为的力度;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大全社会讲诚实、守信用的宣传力度,从法律与道德两个方面去努力,以此促进和保证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最终建立诚信社会。

一、违约责任的法律概念和性质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和《民法典》中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因为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事先在书面合同中对违约的事项、违约的情形、违约的处罚等进行约定。所以,违约责任既有法律规定的内容,也可以有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内容。

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是通过违约责任对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进行处罚和补偿,从而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和谐运转。同时,它是源于法律上的规范性,即违约责任的本质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违约责任制度不仅是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而且还是保护正义和公平的法律工具。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就是要对违约人予以处罚,对守约人予以保护,让违约者赔偿守约者的因为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违约责任与诚实信用的关系

“诚信是金,待人以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道德规范。中国古人将诚信作为合于天理的人道,把追求诚信作为人之为人的前提,为诚信道德建构了形而上基础。“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诚实信用要求人们在日常的民事经济活动和相互交往中讲信用、守诺言,诚实不欺,以善意的心态和方式履行义务,保证自己有充分时间和精力去办理自己该办的事务;接受别人的事务后,应信守诺言,积极主动地完成别人的事务,并且尽最大努力去全面维护别人的利益。诚实信用是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的基础诚信,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诚信不仅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诚信是社会中每个主体(包括: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公司企业、个人等)的运行之规矩,作为协调人际关系的一种最基本的伦理准则。诚实信用原本是一种道德规范,而这一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后,它既是一种道德要求,同时也是一种法律上的要求。《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已上升为严格的法律规范。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亦即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在民事活动中,通过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保护诚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法制观,维持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所以,我认为,法律上的违约责任,就是道德上诚实信用原则和精神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一个直接的体现,说明了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是保护善良的、守道德的、诚信的人,反对和制裁的是不善良的、不守道德的、不诚信的人。

三、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国家个经济有了飞跃的发展,经济总量从1980年的全世界第排名十多位,上升到2020年的全球排名第2位,社会物质财富有了很大的增长和积累。然而,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加快和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拜金主义、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等不良思想也不断冲击着社会各个方面,涉及到社会生产领域、商业金融领域、个人生活领域、公司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等领域,不诚信社会现象的泛滥,使得社会信用正面临危机考验。我们律师代理的很多案件中,都可以遇到很多的公民、公司企业不讲诚信的事例,到处都遇到赖账拖账而导致“老赖”盛行。不少媒体也多次报道过,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等书面文件后,也不按照诚信原则实际履行,出现推诿扯皮的事情,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诚信丧失所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诚信缺失影响到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的基础,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在工作中不讲诚信,出现了多地政府部门签订了招商投资协议后,又不兑现招商引资承诺等不讲诚信的实例,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同时,在司法领域,还存在着很多案件在受理、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司法不公的现象。特别是执行难的问题,导致大量的案件判决后,慢执行、不执行,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政府和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是非常大的,我律师代理的案件中,都遇到几次当被告的公司老板说他们不履行合同付款的原因,就是他们在政府那里做了工程,政府都拖延了几年不付款,所以他们才没有钱支付原告的,并且理直气壮说,政府好久付钱给他,他就好久付钱给原告。

第二、诚信缺失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影响了企业发展。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社会诚信度高、信息沟通坦诚有效的情况下,企业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搜索成本、谈判成本,以及监管成本都会比较低。如果诚信水平较低,企业交易过程中合同的有效性时刻面临挑战,为应付失信可能性的生产经营成本急剧上升,就会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从而制约企业发展。同时,如果企业签订合同后,又不讲诚信,不但可能面临诉讼和执行的风险,也给企业的声誉造了不良的影响。对于企业的后续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第三,诚信缺失使企业风险向银行转移,加大了金融风险。

信用是银行生存发展的基础,目前不少企业的恶意欠债、逃债的行为,它们从贷款开始,就没有打算要偿还,而是只要可以贷款,想尽一切丙方都去贷款,贷款成功后,又不科学、合理、有效的利用该贷款进行投资和运作,导致投资和经营的失败。使企业的投资、经营失败后,必然无钱偿还银行的贷款;这样,使得企业的投资和经营的风险又集中转移到银行。各大银行贷款后,又形成了大量难以收回的呆账、坏账,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长此以往,不然会增加银行部门的金融风险。

第四,诚信缺失加剧了社会道德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在社会生活中,有许多不守诚信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获利,具有很强的负面诱导作用。当一种失信行为未受到应有惩罚反而获利时,就会起到负面的示范效应,让守信的人觉得自己吃亏了,也会学着以后不诚信去获得非法的利益。这样,将对社会道德体系形成强大冲击,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第五,诚信缺失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由于部分企业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的失信行为,使市场秩序受到极大干扰。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如何,与这个国家的诚信度直接相关,只有诚信作为一种经济资本最大程度上参与经济运行,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才可能建立、健全。诚信的缺失,将减缓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影响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四、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路径和方法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由社会法律制度、教育、文化以及专业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等诸多元素构成的社会治理系统,是社会诚信的制度保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政府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导者,应依法行使职权,积极转变自身职能需要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可以把信用管理制度纳入法律的范围内,有效的减少失信行为,完善失信惩罚和诚信奖励机制,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行为主体的失信成本,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具体可以考虑从政府、司法、企业、个人四个方面入手,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一)政府方面要不断健全完善诚信法规制度、标准体系。

要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参与社会活动的每一个主体都讲诚信。所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终需要覆盖的对象就应当包括参与社会活动的每一个主体,就需要要确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的档案。这个工作牵涉到社会各个主体、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的利益,是一个系统工程;所以,只能是由中央政府出面来牵头和建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务诚信建设稳步推进。从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到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政务诚信建设正逐渐步入制度化轨道。

要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一是要准确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信息档案,就要靠制定各种法规、制度、标准来保证。二是需要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且逐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公开水平。在信用信息共享方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初步建成,到目前为止已经和44个部门、所有的省区市以及60多家市场机构建立了互联互通,实现了信息披露、信息公示,以及异议处理和联合惩戒等功能。

同时,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的基础,正因为政府担负着引导、示范、监督和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更需要率先垂范,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做到时时讲诚信、处处守诚信。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政府不讲诚信,法治政府就无从谈起。所以,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社会信用的引导、示范职能,认真履行每一个对社会、对企业、对公民的承诺,做到政府也时时讲诚信、处处守诚信。

(二)、企业方面要自觉做到诚信经营。

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各类企业和公司,如果让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都在市场经济的交易中,都做到了签订的每一个合同后认真履行、全面履行、诚实履行、依法履行了,那么,整过市场交易的次序一定是平稳的、健康的、有序的。所以,要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就必须要做好企业的诚信建设。为了推动企业的诚信建设,促进企业高标准诚信建设,一方面,需要政府创新举措主动作为,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企业自己也要放弃和避免违约、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等行为,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企业发展道路。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做好诚信经营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对讲诚信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宣传,对不讲诚信的企业予以曝光和处罚,让诚信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底线。这样,企业为了自己的长远发展,也会自觉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企业发展道路。

(三)、司法方面要加大执行的力度和深度。

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的底线,诚信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当司法不能成为守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会对法律失去基本的信任。司法公信力下降,显然不利于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司法公平,不但要求程序公平、判决公平,更重要的是需要执行结果的公平。如果原告花了诉讼费、律师费只拿到胜诉的判决书,没有实际拿到执行款,判决内容再好的判决书都是“一纸空文”。所以,在司法领域,重点需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只有在法院系统加大执行的力度和深度,让判决后有办法执行的案件都依法执行,才可以提供司法的公信力。

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加大执行力度,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穷尽法律宣传释明工作,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被执行人到庭后,执行员对其进行法律宣传、警示教育,并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二是,穷尽财产线索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依职权主动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固定收入、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掌握被执行人可能拥有的机动车、各种动产等财产状况。三是,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的,执行人员根据案情采取限制高消费、悬赏公告、公示曝光、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让“老赖”无处藏身。用足用活各种执行措施,多管齐下,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充分利用法院官方微博、微信、法院网站等平台公开曝光“老赖”信息,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宣传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四是,利用“互联网+执行”的执行新模式,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着力解决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人财产查找难、被执行人财产变现难等执行难题,促进执行工作提速增效,压缩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空间。优化执行查控系统,与支付宝、财富通、银行、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联网,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网打尽”,让失信的人无路可走。

(四)个人方面让每个公民做到人人守信、终生守信。

要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参与社会活动的每一个主体的诚信都重要;但是,不管是法人、机关、团体、政府,他们的行为都是需要个体的人去做的,去落实的。只有让每一个个体的人都守了诚信,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根基才牢固。一句古话叫做万丈高楼平地起,说的就是整个道理。所以,要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最基础的工作是建立个人诚信。【1】

要建立个人诚信,首先,应当从娃娃抓起,在小学生的德育课程中增加诚信教育的内容,让我们的小孩从小就有诚信的道德品质和诚信做人做事的理念,让诚信植根于我们的小孩心中,他们长大成为社会公民后,才会遵守诚信做人、诚信做事的规矩。只有让每一个公民都守诚信,每一个在企业、公司、团体、司法部门、政府部门工作中的个体人守了诚信;那么,他们服务的企业、公司、团体、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才可能实现企业的诚信、司法的诚信、政府的诚信。同时,国家要致力于建立和更新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基础性的工作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可以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事实、行为等,标明一个人信守承约、履行诺言、遵纪守法的状况。让一个人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与他的贷款、消费、社会活动等诸多切身利益有关。这样,才可以促进每一个公民人人守信、习惯守信、终生守信、终生受益。达到这样的效果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就算成功了。

参考文献:

1、2019年01月14日 《人民日报》文章《公民道德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者:黄云明

2、2018年02月19日 《光明日报》文章《以信用立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作者:廖永安 谭曼

3、2019年4约15日《吉林日报》文章《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者:刘雯丽

4、《新时代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探析》,作者:徐晶 张新颖

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文

杨兵律师,男,大学本科学历,农工民主党党员,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专职律师,宜宾学院客座教授,央企(中国兵器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520********6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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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520********69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