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期间与被告发生交易往来,考虑双方合作关系,一直未予起诉,后个体工商户注销,但被告出具欠条中未显示原告名字仅有个体工商户的简称。接受委托后,几个律师查询工商信息,确认个体工商户存续时间与欠条出具时间进行对比,最终确认欠条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考虑时间太长,送货票据均已交还给被告,为避免证据单一,法官无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求,经律师指导,原告通过与被告电话录音等方式确认债权,最终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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