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飞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陈某与姚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飞飞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4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2601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1210100元(利息要求按照年利率18%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8日,被告姚某向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整,原告将50万元借款打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被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月息壹分五里,每月18日支付本月利息。2017年7月22日,被告姚某和被告李某向被告借款本金30万元整,原告将30万元借款打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被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月息壹分五里,每月22日支付本月利息,到期归还本金。2017年8月31日,被告姚某和被告李某又向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整,被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月息壹分五里,到期还本付息。原告将上述借款出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多次承诺还款,但是,截至起诉之日,二被告仍未支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二被告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8日,被告姚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陈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月息1.5分,每月18日付息,借款期限1年(2017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8日),如逾期的话每天按全款千分之三罚息归还。借款打入指定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李某,卡号:62×××10,开户行:郑州中原支行。被告姚某在该借据下方签字、摁手印。

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姚某指定的李某账户支付借款500000元。

2017年7月22日,被告姚某、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陈某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借期一年(2017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2日),月息1.5分,每月22日付息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到期还本金。备注:借款打入李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10,开户行:郑州中原支行。被告姚某、李某在该借据下方签字、摁手印。

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李某账户支付借款300000元。

2017年8月31日,被告姚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陈某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期限三个月(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月息1.5分。被告姚某在该借据下方签字。注:我和姚某是夫妻关系,被告李某签字并摁手印。

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李某账户支付借款108600元,2017年9月21日支付借款55200元。庭审中,原告称当时二被告向其借款150000元,因其系被告房东,被告尚欠厂房租金41400元,借款包含当时支付被告借款108600元和房屋租金41400元。后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告知原告租金另行支付,借款金额不再包含拖欠的房租,其又向被告支付借款55200元,借据未进行变更,多支付借款部分其保留诉权。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归还了2017年6月18日借款500000元的利息7500元。

另查明,被告姚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机械制造工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姚某、李某向原告陈某借款95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及银行交易明细为证,双方借贷关系合法,借款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50000元及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某、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86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1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91元,减半收取784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姚某、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