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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明律师
执业资质:1440320**********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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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陆明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387人看过
法院查封的房产,在法定查封期限届满或者判决执行完毕后,经当事人申请,是可以对房产予以解封的。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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