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占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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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超、孔某峰故意伤害罪案

发布者:冯占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6日 1368人看过 举报

2019-11-06

律师观点分析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8]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超、孔某峰、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开庭审理。该律师为被告人孔某超、孔某峰、高某的委托诉讼辩护人。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孔某峰、孔某超是自动投案,属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二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超、孔某峰、高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案发后被告人孔某超、孔某峰、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孔海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孔海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高志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冯占领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系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720********1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1371720********17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