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8]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超、孔某峰、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开庭审理。该律师为被告人孔某超、孔某峰、高某的委托诉讼辩护人。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孔某峰、孔某超是自动投案,属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二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超、孔某峰、高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案发后被告人孔某超、孔某峰、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孔海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孔海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高志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冯占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