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律师为被告人林某的委托诉讼辩护律师。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不属实,只应对其参与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
被告人林某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林某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应当认定为自首;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各被害人的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被告人林某愿意在家人的协助下退赃、交纳罚金。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一、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非法所得,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张某现金17000元、被害人晏某现金16000元、被害人成某现金11000元、被害人付某现金3040元、被害人龙某现金87500元。
冯占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