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某因患类风湿性关节炎于2017年11月10日入x中医院治疗。入院后主治医生给予甲氨蝶呤0.1g一日两次肌注,一直应用到11月15日病情严重,于2017年11月15日转入x大学x医院。入院后行血常规检查,白细胞极度降低,诊断为粒细胞缺乏症。治疗不见好转于2017年11月24日出院回x医院治疗,一日后病危,家属将其接回家中,不久去世。
【患方观点】李某某因为关节炎住院,医生大量应用甲氨蝶呤,导致李某某骨髓抑制,最终死亡,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80%赔偿责任)。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死者近亲属未达成和解协议,为维护合法权益,近亲属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2555.33元。
【医方观点】对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认为不应支持,因该项赔偿已经包含于死亡赔偿金中。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票据中有不合理的部分,请法庭酌情判决。不同意原告主张的80%赔偿责任,根据通常主次责任的划分,最多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x中医院对李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在导致李某某死亡的后果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庭审意见】本案为双方当事人因发生医疗损害事件后,医患双方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通过庭审确认,涉案各主体对医疗损害发生的事实并无争议,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此次人身损害造成损失的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以及赔偿责任的划分。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x中医院在为患者李某某进行诊疗过程中,过量使用抗风湿药甲氨蝶呤,造成患者骨髓抑制,在短期内死亡,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李某某死亡后果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而患者李某某及其家属在诊疗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原告方现主张x中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未超出该院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故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5万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本院酌情予以认定)。
【法院判决】x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02555.33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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