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6月22日6时许,刘某因胸痛1小时至x市中医院就诊,被告方于当日6时17分予以心电图检查,并根据临床表现及心电图等检查,诊断为心肌梗死。被告方对刘某予以开通静脉通路,开具口服药物等处理,同时,告知患者风险,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并建议先行抢救等。6时45分,刘某突发意识不清,四肢抽搐,心电监护呈直线状,无自主呼吸及脉搏,经被告方抢救无效于7时39分宣告刘某死亡。
【患方观点】在长达半个多小时内,被告的医生未对刘某进行及时抢救,也未安排转院,导致错失最佳抢救时机。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使刘某正值壮年即不幸离世,使两原告遭受巨大的痛苦和损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的各项损失270704.17元。
【医方观点】被告对刘某进行诊疗及抢救的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被告并无过错,刘某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相关,被告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诊疗过程中医生嘱咐刘某绝对卧床,但刘某对进一步治疗的费用存在疑虑,自行电话联系其家属,被告方劝说其尽快转院,但患者迟迟不做决定。
【鉴定意见】x市中医院对患者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按急性心梗处理流程,及时予以生命体征监护,严格卧床、止痛、镇静、吸氧等措施的诊疗过错;x市中医院的诊疗过错与刘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轻微原因。
【医疗过错分析】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确切的死亡原因不明;根据现有资料临床判断,刘某死于急性下壁心肌梗死所致的心源性猝死;该类疾病预后较差,死亡多发生在第一周内,尤其在数小时内,发生严重心律失常、休克或心力衰竭者,病死率较高;患者病情发展迅速,最终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不良转归。
【庭审意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对原告方的总损失确定为1617194元。造成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急性下壁心肌梗死所致的心源性猝死,被告方未按急性心梗处理流程,及时采取生命体征监护、严格卧床、止痛、镇静、吸氧等措施,存在过错,但是,被告方的过错仅为轻微原因,因此,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的10%。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1719.4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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