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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对高血钾危重病情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且未予必要的处置,导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6日|分类:医疗纠纷 |518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867日上午,徐某某因四肢酸困、麻木、怕冷、大便稀症状就诊于被告xx医院,被告xx医院经血生化和头核磁检查,诊断徐某某为肾功能不全;高血钾症;高血压;糖尿病。院方建议住院治疗,患者徐某某诉回家安排好工作后,明天办住院手续。

 

徐某某回家后出现身体不适及呼吸困难,于201867日下午250分被送往被告xx医院进行抢救,入院时患者面色晦暗,呼吸、心跳均无,血压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被告立即给予吸氧、氯化钠静点、并胸外按压。患者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867日死亡。

 

【患方观点】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未尽必要诊疗病情告知义务、未及时对患者高血钾进行处置、抢救过程不符合医疗常规等诸多过错诊疗行为,导致患者徐某某最终得不到救治死亡,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582640元、丧葬费3077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0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686418.5元。原告主张按30%赔偿,为205925.55元。

 

医方观点】被告对原告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本身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徐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有决定权,在原告的起诉状和医调委的评估书及鉴定意见书中均提到院方建议患者住院,但患者说回家安排好工作后再住院,说明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请求依法判决。医调委的评估意见是轻微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次要责任,我方认为应当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

 

【鉴定意见1xx医院对被鉴定人徐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徐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3、对死亡的参与程度为次要因素。4xx医院对被鉴定人徐某某高血钾危重病情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

 

【庭审意见】鉴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xx医院对徐某某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x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37283.7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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