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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因晚期恶性肿瘤造成的胸闷误诊为感冒引起的咳嗽,导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6日|分类:医疗纠纷 |414人看过

【基本案情】五原告的近亲属吴某某因咳嗽、胸闷分别于2017920日、923日、924日、927日就诊于x市中心医院,927x市中心医院考虑其为心包积液并予心包穿刺术,根据x市中心医院病历记载,吴某某于201792710:35分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患方观点】x市中心医院存在误诊,并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2017920日吴某某到被告处检查,只是开了一点治疗感冒、咳嗽的药物,太马虎,是否存在心肺的病变也未涉及。2017923日的就诊,患者及家人多次要求住院,被医生以没有病床、不需要住院为由拒绝。

 

2017924日吴某某又到被告处诊治,医院仍然诊断成感冒引发的咳嗽,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有在927日的急诊穿刺中及其他诊疗过程中,医院也有重大错误,导致患者病情急剧恶化,抢救措施也不当,最终导致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疏忽大意,没有充分的预见到疾病存在的风险,存在误诊,经鉴定,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错误有因果关系,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50000元。

 

医方观点】同意司法鉴定意见。我院同意在5%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尸检结果】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吴某某系因肺腺癌伴双肺肺门淋巴结及心脏大血管根部淋巴结转移的基础上继发双侧胸腔积液(以左侧为重)、心包炎伴心包积液及窦房结炎伴窦房结灶性出血致心脏传导系统功能障碍及心肺功能障碍而猝死。

 

【鉴定意见x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为,x市中心医院对吴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吴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以轻微原因为宜。

 

【庭审意见】参考司法鉴定意见,综合本案事实及证据,确定被告x市中心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6843.64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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