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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户对补偿方式有选择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3日|分类:行政诉讼 |163人看过

【摘要】2018年10月31日,x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实施征收,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人民币389877元。原告不服,诉至本院。2019年4月2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补偿,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以货币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剥夺了原告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一.引言

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户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张某某与x市x区人民政府、x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2行初42号”。

二.基本案情

(一)涉案房屋系原告张某某所有。2017年9月28日,x市x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等住户组织了问卷调查,在问卷调查第3个问题您希望选择的补偿方式是:(1)货币补偿;(2)产权置换处,原告未勾选补偿方式。2018年4月25日,x市x区人民政府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x中心及机关工作人员多次与原告就涉案房屋补偿问题协商无果。

(二)2018年10月31日,x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一、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涉案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大米厂片区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人民币389877元。原告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月25日,x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关于补偿方式的告知是在征收决定发布前以问卷调查的形式作出,告知的节点和形式存在瑕疵,且原告在问卷调查中未勾选补偿方式,被告应当另行告知原告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获得补偿,并按原告的选择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现原告要求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补偿,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以货币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剥夺了原告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二)因涉案补偿决定属应当撤销的行政行为,故被告x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亦属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2019年4月23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被告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涉案项目未依法征收,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被告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理由如下:一、涉案项目并非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二、涉案项目缺乏征收的前置性文件,征收程序违法;三、涉案项目剥夺了被征收人房屋置换的权利;四、评估程序违法;五、涉案补偿决定书中遗漏补偿项目;六、被告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法无据。

(二)答辩意见:1、答辩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合法行政行为。2、答辩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涉及项目符合公共利益,考虑到公共利益也应当不予撤销。3、答辩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程序合法。4、答辩人并未剥夺被答辩人房屋置换的权利。5、答辩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评估。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未遗漏补偿项目。

(三)法院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征收拆迁: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给与涉征收房屋拆迁补偿。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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