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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征收信息虽已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但亦须履行答复职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213人看过

【摘要】原告杨某某向被告x市自然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向其公开x市“x公园项目”征收信息,被告认为相关信息按规定于2015年9月已在x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答复。2019年3月2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未作出任何答复,其行为应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定职责,征收拆迁,信息公开,履行职责

一.引言

征收信息虽已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但亦须履行答复职责,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杨某某与x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922行初13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8年8月9日,原告杨某某通过中国邮政速递向被告x市自然资源局(x市国土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向其公开x市“x公园项目”征收信息,包括两公告一登记、划拨或出让信息、用地批准信息、用地预审信息、征地批复等文件。

(二)从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回执载明,原告邮寄的快递于2018年8月11日向被告妥投。被告单位收到后,未作出任何答复。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遂于2018年10月17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三.裁判结果

x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未作出任何答复,其行为应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x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19年3月27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市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明确答复,对属于其公开的政府信息给予公开。

四.讨论

(一)被诉行政行为:2018年8月9日,原告杨某某以邮寄方式向x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答复。

(二)原告诉求:原告在x市x镇x村五组拥有宅基地,因“x公园”涉及征收,2018年8月9日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向x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x公园项目”征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两公告一登记、划拨或出让信息、用地批准信息、用地预审信息、征地批复等文件,被告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时间内未作出任何答复。被告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答辩意见:“x公园项目”于2015年8月25日经《x省人民政府关于x市2015年第6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x政国土发[2015]624号)文件批准,同意将x市x镇x村、x村22.274公顷(均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集体建设用地6.7378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4.0415公顷一并征收为国有。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3.0533公顷,作为公园和绿地用地(x公园项目用地)。该批复文件以及涉及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信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按规定于2015年9月已在x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

(四)法院认为:被告向本院提供了证据、依据,拟证实主动公开的信息,已经全部进行了公开。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该公告与被告没有答复原告的申请无任何关系。对原告的申请没有进行书面的答复。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质证意见成立,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确认。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对被拆农户安置信息公开申请,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2.征收拆迁:申请公开房屋征收信息,无需补正身份和涉切身利益资料。3.行政诉讼:原告申请运行线路使用权相关信息,被告应履行答复职责。4.征收拆迁:因厂房遭拆除申请公开执法手续,未及时作出答复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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