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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住宅阳台自行搭建的雨棚,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仍被拆除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3日|分类:行政复议 |574人看过

【摘要】傅某某搭建该雨棚前,未经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区城管局责令限其于2018年9月25日前自行改正。收到前述通知书后,傅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自行整改完毕,将雨棚的立柱改为斜柱。同年10月24日,x办事处与区城管局拆除了上述雨棚。2019年6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某所搭建的住宅阳台雨棚在被责令改正后进行了自行整改,故区城管局实施拆除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未经批准,阳台雨棚,整改

一.引言

未经批准搭建住宅阳台雨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仍被拆除,引发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傅某某与x市x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x市x区x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1802行初13号”。

二.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8日,x办事处城管中队人员与区城管局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x市区某某小区x幢x室正在搭建住宅阳台雨棚,该雨棚为傅某某所有。傅某某搭建该雨棚前,未经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2018年9月21日,区城管局作出x宣区城管(规划)行执改字[2018]10403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向傅某某送达,认定傅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1、立即停止上述行为;2、限其于2018年9月25日前自行改正。收到前述通知书后,傅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自行整改完毕,将雨棚的立柱改为斜柱。同年10月24日,x办事处与区城管局拆除了上述雨棚。傅某某认为区城管局和x办事处拆除其雨棚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裁判结果

傅某某所搭建的住宅阳台雨棚在被责令改正后进行了自行整改,故区城管局实施拆除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x办事处共同实施了拆除行为,故傅某某将x办事处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2019年6月17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x市x区x办事处联合拆除原告傅某某所有的位于x市区某某小区x幢x室雨棚的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1)两被告没有通知原告;(2)未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3)原告按办事处要求进行整改后,是否为违法建设尚未得到有认定权的规划部门认定,被告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4)被告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未制作现场笔录。上述行为明显与行政强制行为法定程序不符,据此,原告请求依法确认两被告拆除原告所有的位于某某小区19幢402室雨棚的行为违法。

(二)答辩意见:该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x市某某小区x幢x室正在搭建搭建住宅阳台雨棚,该雨棚为原告所有。2018年9月21日,该局依法作出x区城管(规划)行执改字[2018]10403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原告:1、立即停止上述行为;2、限其于2018年9月25日前自行改正上述行为。因原告拒绝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局在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下依法进行了留置送达。同年10月24日,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整改,故该局联合x办事处等部门依法对违建雨棚采取措施,恢复原状。

(三)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案中,区城管局认为傅某某未履行该局要求其自行改正的行政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实施案涉拆除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该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无行政处罚依据迳行实施房屋拆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行政诉讼:车停自家小区被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综合执法局无管辖权。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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