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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为建设航道而拆除捕捞设施,其直接损失不包括经营收入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6日|分类:拆迁安置 |147人看过

【摘要】 被告为了建设xx铁路xx海峡大桥航道工程项目需要,拆除了原告等人的所有张网(定置网)等海上捕捞设施。2019年2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企桁网设施等固定财产损失人民币478578元(按照《补偿方案》的标准执行)和支付给原告转产转业等综合补助和相关奖励人民币2360540元,原告主张的经营收入等,为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关键词】征收拆迁,国家赔偿,捕捞设施,直接损失,经营收入

一.引言

为建设航道而拆除捕捞设施,其直接损失不包括经营收入,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郑某某、林某某等与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2018)xxx行赔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系xx县xx乡xx村村民,祖辈均以海上捕捞为生。原告在xxxx村附近海域设置张网(定置网)捕捞设施用于渔业捕捞。2015年两被告为了建设xx铁路xx海峡大桥航道工程项目需要,限期涉案海域捕捞设施所有权人于2015年5月15日自行拆除。之后,两被告以原告等人非法捕捞为由,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拆除了原告等人的所有张网(定置网)等海上捕捞设施。

(二)经法院行政判决确认两被告拆除原告等人所有的位于xxxx村海域的张网(定置网)的行政行为违法。该行政判决于2017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认为两被告应当向原告给付赔偿金。

三.裁判结果

2019年2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企桁网设施等固定财产损失人民币478578元(按照《补偿方案》的标准执行)和支付给原告转产转业等综合补助和相关奖励人民币236054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839118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只能赔偿直接损失,原告主张的经营收入等,为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给付固定财产损失(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人民币2364500元和经营收入等损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人民币26134380元,二项共计赔偿金人民币28498880元。

(二)答辩意见:原告设置的定置网未获得用海批准,系违法用海行为。原告因违法用海被政府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而未能自行拆除,应对违法用海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固定财产损失为人民币2364500元,原告的固定财产损失应以施行的《xx铁路xx段跨海大桥项目用海拆除企桁网设施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计算为人民币538400元。原告主张人民币26134380元的经营收入等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行政机关应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因违法强行拆除原告郑吓华等人所有的位于xxxx村海域的张网定置网而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可以提起行政赔偿。2.以案释法:征收拆迁中,房屋的价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需依法向法院申请,方可执行拆除。4.征收拆迁:征地实施部门在公告发布后,应积极履行住房安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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