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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对中期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严重性认识不足,致妊娠终止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224人看过

【摘要】对中期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严重性认识不足,未能及时进行手术,存在未与普外科会诊检查、未行B超及时追踪、抗感染治疗不到位等过错,相关过错与原告最终终止妊娠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中期妊娠合并阑尾炎的诊治存在一定的困难及风险,综合分析酌定被告医院对原告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计38148.8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医疗风险,诊疗义务

一.引言

对中期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严重性认识不足,致妊娠终止,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原告陈某与被告xx市人民医院、被告xx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8)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因“转移性右下腹痛1天”至被告医院门诊就诊,予以青霉素抗感染治疗。6月5日原告因“停经18+3周,下腹痛2天”至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中期妊娠合并阑尾炎、先兆流产,予以硫酸镁保胎、头孢西丁抗感染、补液等治疗。

(二)后原告病情加重,于6月12日转入第三方医院诊治,入院诊断为中期妊娠合并阑尾炎、中孕,入院后于当日在全麻下行“阑尾切除+腹腔冲洗引流术”。术后考虑存在明确感染征象,综合评估母儿状况后建议终止妊娠后以控制感染进展,6月25日行药物引产,分娩一死男婴,6月27日在超声引导下行腹腔穿刺置管引流术,留取穿刺液培养:咽峡炎链球菌。

三.裁判结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因过错或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侵犯患者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终止妊娠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2019年2月14日法院判决,酌定被告医院对原告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计38148.82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根据患者的相关病历资料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对中期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严重性认识不足,未能及时进行手术,存在未与普外科会诊检查、未行B超及时追踪、抗感染治疗不到位等过错,相关过错与原告最终终止妊娠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方辩称:根据鉴定结论,原告与被告医院对其终止妊娠的损害后果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医院对此结论予以认可,同意对原告终止妊娠的损失承担同等责任,但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三)医疗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原告因“停经18+3周,下腹痛2天”入住医方诊治,入院诊断为中期妊娠合并阑尾炎、先兆流产,医方对被鉴定人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一旦确诊,应及时手术治疗,医方未及时进行手术,存在过错。医方在确诊急性阑尾炎后,临床观察不到位,未能与普外科定期会诊检查,未能做B超的及时追踪;抗感染治疗不到位,所选用抗生素相对于被鉴定人病情用量不足;存在过错。建议被告医院过错行为原因力以同等原因为宜。

(四)法院观点: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终止妊娠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中期妊娠合并阑尾炎的诊治存在一定的困难及风险,综合分析认为,被告应对原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五)原因力:原因力评定的依据应遵循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原因力评定尚属于学理性探讨内容,原因力大小的把握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因此,鉴定人对于原因力的评定仅为供审判参考的学术性意见,而非确定审判赔偿程度的法定依据。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椎间盘手术中存在过错,致脊髓损伤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射频消融治疗椎间盘突出,应注意无菌操作避免感染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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