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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对初期呼吸道症状未予足够重视,致骨折患者手术后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219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21112日原告家人王某珍因外伤致右髋部疼痛、活动受限3小时入住被告处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1、右股骨颈骨折;2、骨质疏松症;3、双侧膝关节骨性关节炎;4、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并粥样斑块形成;5、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62型糖尿病;7、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缺血;8、脑供血不足;9、陈旧性脑梗死;10、老年性心脏瓣膜病;11、血小板减少。

114日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下肢关节松解术。127日应原告要求出院。2021129日原告家人王某珍因咳嗽、咳痰、胸闷1周又入住被告处治疗6天,24日出院。202125日王某珍死亡。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成讼。

二、患方观点

原告家人王某珍于2021112日因右股骨骨径骨折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于2021114日为王某珍安排手术。后王某珍于2021123日开始出现感冒、咳嗽、低烧症状。原告向被告反映此情况后,被告并未积极对此进行治疗,并在王某珍尚未完全治愈的情况下让其出院。

王某珍在出院仅仅两天后即咳嗽严重再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并在急诊科就诊断为急性小脑梗死和脑干梗死、肺部严重污染。但因被告未积极对王某珍用药治疗,并且因被告磁共振机器出现故障从而延误王某珍的治疗,最终导致王某珍去世。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被告x市人民医院辩称

原告提出患者王某珍于2021123日开始出现感冒、咳嗽,低烧症状,未进行积极治疗,现予以情况说明。

王某珍第一次住院后于2021114日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给予消炎、止痛、抗凝、补液、改善循环等药物应用及对症治疗,右股骨颈骨折诊断明确,治疗方案选择适当。术后恢复良好,并每日查房,术后复查血象不高,体温正常,切口甲级愈合,期间患感冒,给予相应处理,符合骨科出院条件。应患者儿子要求给予办理出院手续。

王某珍第二次住院,因“咳嗽、咳痰、胸闷1为主诉于202112921:45急诊到其医院。经多科室会诊,并结合检查结果提示急性脑梗死,再次请神经内科会诊,患者肺部感染较重,但合并急性脑梗死,沟通病情,分析利弊,家属对病情表示理解知情,拒绝转神经内科,要求住呼吸内科继续治疗,病程中有记录,沟通上有签字。

管床医师每日均在院观察患者病情,并与神经内科医师沟通病情,已给予对症药物应用,密切观察病情,并反复与家属沟通患者病情危重,患者于238:00正吃饭时突发昏迷,肢体活动障碍,呼之不应,左侧肢体活动障碍,转ICU治疗。24日复查头部CT显示右侧大脑半球大面积脑梗死,脑疝形成,家属要求出院。

本次住院,肺部严重感染、急查CT,经神经内科会诊,结合临床检查,考虑急性脑梗死,给予抗凝、活血化瘀、调脂稳斑药物治疗,用药合理、诊疗规范符合诊疗原则。

四、鉴定意见

医方对患者初期呼吸道症状未予足够重视,未行病因学检查;对患者初期的急性或亚急性脑梗死的确诊存在延迟而未能积极的指导调整用药等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与患者王某珍急性脑梗死的病情进展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患者王某珍自身疾病基础、诊疗风险、现有医疗诊治水平和医方的医疗过错等因素,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共计68910.7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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