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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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心脏支架手术,医方未尽义务预防院内感染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1日|分类:医疗纠纷 |417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患者綦某知(卒年63周岁),因胸骨疼痛于201991505:10在住所地镇医院就诊,该院建议进一步检查。9158:00綦某知入x大学附属医院x院区急诊科就诊,916日经急诊转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经腹主动脉CT血管造影发现腹主动脉下段动脉瘤并伴附壁血栓形成。被告于2019920日为綦某知行介入术(冠状动脉造影术+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术中植入3.5×24mm药物支架。

术后于2019923日以腹主动脉瘤为主诉转至被告心血管外科继续治疗,2019929日再次手术,术后于106日出院。綦某知出院后遵医嘱服药及复诊。2020117日,因皮肤瘙痒、尿黄10余天于被告处急诊就诊。

118日以黄疸待查、腹主动脉瘤支架植入术后闭塞入被告x院区肝脏内科住院治疗,入院检查后考虑药物性肝损害,经过治疗未痊愈,又于住院期间出现咳嗽、咳浓痰伴高烧,考虑真菌感染,此后患者情况每况愈下,于2020127日因呼吸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感染、真菌感染、感染性休克在被告处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为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对綦某知实施诊疗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腹主动脉瘤支架植入术手术失败、用药导致患者綦某知药物性肝损害,在綦某知住院期间未尽基本义务预防院内感染,导致綦某知出现多发病情。

且在有效时间内未能控制病情发展,使得患者机体连续遭受打击、病情加重,并最终导致患者綦某知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存在着严重的医疗过错。

綦某知卒年63周岁,是家庭的精神支柱,他的去世给原告一家带来了沉痛的打击,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其余损失待鉴定后追加)。

三、医方观点

本案经过x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过错原因为轻微原因,因此原告按照25%的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数额超出了轻微责任的范围,加重了被告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他的赔偿项目结合证据加以答辩。

医疗费数额不予认可,死者綦某知在被告住院期间医疗费欠费,欠费费用为463,427.28元,庭后提交明细,因此赔偿费数额错误;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100/天数额过高,且营养费没有相应的医嘱及鉴定意见,不应当支持;护理费标准98,094元,为x省的标准,应当参照x市的标准86,929元;

死亡赔偿金无异议,但是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用的是x市的标准,与护理费的标准不一致,被告认为应当都用x市的标准;丧葬费计算标准错误,应当为x市标准86,929元;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且计算标准为x省的标准,是错误的;交通费4000元过高;鉴定费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四、鉴定意见

x附院存在对抗生素使用评估不足;对可能造成药物性肝损害的药物评估和告知不完善的过错,为轻微原因力。

五、医疗过错分析

1、依据被鉴定人綦某知入院后的长期医嘱显示127-1215日应用拜复乐抗炎治疗的情况,我们认为:临床上应用抗生素或者停用抗生素,应有相应的指证,如患者有相关症状、感染的体征,应给予血常规、降钙素、C反应蛋白、细菌学培养、辅助检查(超声、CT、核磁等);

并根据上述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全面评估,再决定抗生素的应用或者停用,但是从病程记录上无相关内容,说明院方对抗生素的应用评估不足。

2、依据被鉴定人綦某知在入院治疗期间出现药物性肝损害,医方在停止相关药物治疗,并给予降酶、保肝、退黄、糖皮质激素、抗感染、护胃及人工肝对症支持治疗的情况,我们认为:临床上对于基础疾患较为严重的患者在药物治疗中确实存在两难的选择,一方面要积极治疗,另一方面还有考虑药物的毒副作用。

但是,应在药物治疗前依据RUCAM量表来判断它的相关性的程度,相关程度可能判断有可能、极有可能、不可能。一般来说积分越高,可能性越大,诊断越明确。当停用药物并积极改善肝功能治疗后,仍无明显改善,应重新综合评估及处置。经阅示提供的病历资料,相关评估,以及依据评估情况来权衡药物治疗的记载及告知不完善。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x大学附属医院承担15%的责任,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0,519.2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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