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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94岁患者住院期间因感染而死亡,医方治疗不规范须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559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六原告系亲属关系,其亲属刘某华(女,191998日出生)与被告医院系医患关系。患者于2013321日因咳痰、喘息就诊于被告医院,当时医方给予留院观察,在留观期间患者各项检查指标均未提示明显异常。因患者高龄,家属希望能住院系统治疗数日,故医生方于2013329日将患者收入该院呼吸科病房。

入院时患者神智清楚,能自主进食及排便,但医方仍给予患者胃管、尿管等处理。同时,因医方对于病人的无菌处理十分不到位,未对具有传染性的病人进行隔离,最终导致患者在治疗期间院内感染鲍曼不动杆菌。对于该病菌感染,医方处理也十分消极,仅给予大量抗生素处理,最终患者于201352日医治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在预立案委托鉴定阶段贵院委托x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该结论确定本例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该鉴定结论上述内容,原告方表示认可。

但在责任比例的认定上,判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显然为避重就轻,规避医方的责任。正是由于医方的过错导致患者感染鲍曼不动杆菌,且医方没有给予有效的治疗,因此,被告医院应对本例医疗纠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答辩人认为x医鉴(2018005号医疗损害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要求重新鉴定。答辩人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常规,用药合理,不存在医疗过失及过错,我们认为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不公正,依据不足,答辩人要求依法重新鉴定。

患者的死亡是由于其年事已高,病症众多,病情复杂重度营养不良,加上呼吸衰竭导致的死亡,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患者对治疗反应极差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医方治疗期间存在不规范之处,与患者病情加重至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为次要因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重症肺炎的诊断依据不充分,依据2007年美国感染病学会/美国胸科学会,成人社区获得性肺炎的诊治指南以及现代实用医学。医方在病程记录的第四天(3309:30)医生根据病情分析考虑“有重症肺炎的可能”,但按入院时患者症状体征,用“curb65”和“严重CAP标准”衡量,应分别为2分和2分,故不符合重症肺炎的诊断。

2、缺乏高钠血症的诊断。根据血液化验证实患者存在高钠血症,但病程记录从未对此进行过描述。

3、鉴定会上家属反复强调病人一直腹泻,而与病程体温单记录不一致。查阅病历,急诊留观时即己开始“双歧三联活菌”治疗,住院长期医嘱中也有一段时间服用活菌治疗,病程中不止一次描述腹泻症状(病程第5-7页)。

4、医方抗菌药物应用种类过多,联合治疗欠合理,更换抗菌药物理由不够充分。面对患者体温持续得不到控制的同时,结合陆续回报较多细菌涂片、培养等结果后,急于不断叠加各种抗菌药物,而缺乏详细分析可能的感染部位,分清主次,不应把注意力全部集中在肺部感染,忽略其他感染或非感染的可能,甚至是否有药物热的可能而暂停抗菌药物观察。

5、沟通不足。医方在患者入院开始未就留置胃管、导尿管与家属进行充分的沟通,也未有相关文字记录。

六、庭审意见

综合本案案情,被告医院应对六原告提出的全部损失承担40%的责任。关于六原告提出的各项主张:1、医药费85153.53元,经本院核算为81750.43元,对此提供了医药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10332元,按照2017年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44898/365天×42天×2人计算,考虑患者高龄、基础疾病较多,2人护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4、丧葬费35226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交通费300元。6、死亡赔偿金21488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84926元,显系过高,本院确定为40000元,不再按比例计算。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人出庭费3500元,原、被告已各自支付1750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科大学总医院赔偿六原告医疗费81750.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护理费10332元、丧葬费35226元、交通费300元、死亡赔偿金214880元,合计346688.43元的40%138675.37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178675.3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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