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女,1972年1月5日出生)于2021年3月4日入住被告处妇产科,经西医鉴别诊断为:卵巢恶性肿瘤、盆腔炎性包块。2021年3月6日被告为原告进行开腹手术和卵巢囊肿剥除,术后第三天原告未矢气,腹痛不适,腹胀,腰痛。
经被告处会诊检查考虑原告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肠瘘、肠梗阻。2021年3月9日,被告安排原告到x中心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发现原告小肠破裂,急性腹膜炎。原告在住院期间由其丈夫隋某法进行护理。
二、医方观点
1、被告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所患卵巢巧克力样囊肿伴有多器官粘连属于医疗常识,手术剥离时小肠并未破裂。因原告体质虚弱,术后三天内未能矢气造成小肠内气体过多破裂,若是在手术中造成的破裂不可能在三天后才发现。
2、原告的损伤系正常的医疗风险,且被告已经在术前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原告术后发生小肠破裂系手术风险所致,属于手术并发症范畴。原告主张被告承担90%责任比例明显不合理。
3、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支持,鉴定费按照法庭确定的责任比例双方各自承担。
三、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损伤符合十级残疾。x市x医院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四、庭审意见
1、关于赔付比例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原告各项损失的发生主要系被告原因造成,故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为宜。对于两次鉴定费合计12060元赔付比例,根据两次鉴定意见书的认定情况,上述鉴定费以原告承担20%、被告承担80%为宜。
2、关于原告关于误工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损失认定问题。原告要求误工费按照其月平均5230元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构成伤残,其父母均满60周岁,故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常住户口登记表、户籍证明及村委证明可以证实刘某培与刘某佩系同一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27291元计算,现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支出按照2020年农村居民年可支配性收入18753元计算,不超过上述生活费支出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计148183.80元,按照赔付比例计算为118547.04元。
3、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本院认为以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为宜。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刘某损失118547.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48547.04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