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部分事实
2017年,被告人徐某宇联系x空港委用地保障部召集人高某(另案处理),希望通过租地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方式牟利。高某表示自己可以给予帮助,徐某宇表示以后会感谢。
2017年7月,高某根据工作中掌握的不予公开的项目选址信息和组团控规图信息,告知徐某宇x镇x村即将拆迁,同时告知徐某宇不予公开的拆迁政策,以便尽快获得拆迁补偿款。2017年8、9月,徐某宇等人在x镇x村承租土地。
后在拆迁过程中,高某还联系协调拆迁相关事宜,最终虚假认定徐某宇等人种植面积、赔偿标准等,徐某宇等人获取超额拆迁补偿款。2018年9月,由徐某宇作为代表送给高某现金50万元。
2018年8月,高某向徐某宇透露了尚未公开的x乡x村即将拆迁的信息。2018年9月,徐某宇等人按照在x镇x村的操作模式承租了x乡x村1组土地。后空港委对x乡x村1组开展拆迁工作,徐某宇等人获得拆迁补偿款。2019年8月,由徐某宇作为代表送给高某现金60万元。
二、受贿部分事实
2018年7月,吴某4等人因在x国际空港新城x镇x村拆迁补偿金额问题上与政府未达成一致,吴某4通过钟某联系徐某宇,希望徐某宇请高某联系协调关系。徐某宇将此事向高某转达,并表示吴某4事后会对二人感谢。
经高某联系协调后,吴某4拆迁顺利进行。2018年9月,吴某4等人送给徐某宇42万元表示对高某和徐某宇的感谢,徐某宇自己决定将其中14万给钟某,给高某14万,自己留下14万元。
高某得知分配情况后未表示异议。2019年11月5日,经x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通知,徐某宇到案接受调查。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辩护意见
1.徐某宇构成自首;2.徐某宇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3.徐某宇认罪认罚、已退赃28万元。
四、庭审意见
被告人徐某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某宇构成自首,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到案经过、留置决定书及徐某宇第一次调查谈话笔录、第一次讯问笔录,可以证实监察机关因高某的交待,掌握了徐某宇涉嫌犯罪的事实,后电话通知徐某宇于2019年11月5日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并于当日作出留置决定;
而徐某宇在调查谈话后第二天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才对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故徐某宇不应构成自首。根据吴某4、钟某的证言结合同案犯高某及被告人徐某宇的供述,可以证实徐某宇与高某在共同受贿过程中,为行贿人吴某4的请托事项积极联系高某,并直接接受吴某4的贿赂款;
且在收取款项后自行决定高某与钟某的所得份额,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故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某宇认罪认罚、已退赃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法院判决,犯行贿罪和受贿罪,决定合并执行被告人徐某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四十万元。已退赃的违法所得二十八万元予以没收。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